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纠正共享交通工具随意停放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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