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以及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地桩等市政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