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出现污损、破损、残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的技术规范,由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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