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河道、人工湖等景观水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二)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三)码头等临水建筑和船舶保持容貌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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