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工业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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