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或者渣土、灰浆、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垃圾或者物料散落、飞扬、泄露,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