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或者渣土、灰浆、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垃圾或者物料散落、飞扬、泄露,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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