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