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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