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