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