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