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