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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