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