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废弃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废弃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