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以每处(张)五百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对个人处以每处(张)五十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