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