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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