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未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发生垃圾或者物料散落、飞扬、泄漏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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