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平顶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