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等,并保持整洁。但是,需要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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