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等,并保持整洁。但是,需要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单位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