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外立面结构,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不得搭建雨棚、遮阳棚帐,不得擅自设置外置式烟道;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不得使用临街公用设施或者树木拉绳、搭架晾挂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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