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饭店等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作业、展示等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