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宣传栏等;
(二)道路开口;
(三)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户外电梯、步梯或者封闭临街一楼敞开式走廊。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宣传栏等;
(二)道路开口;
(三)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户外电梯、步梯或者封闭临街一楼敞开式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