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因举办节日庆典、文体娱乐等大型公益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不得造成噪音污染,并且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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