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便民服务销售点、集贸市场,引导商贩归行就市,规范管理。经营者应当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