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划定并予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