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