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及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以及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