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及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以
及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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