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01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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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 第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 第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绿化工作,并对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 第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保护、园林景观、休闲游 憩、文化传... 第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绿化科学知识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鼓励、支持、引 导社会组织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 第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特点,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 第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第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预留绿化用地。 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 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 市绿化...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树、市花及优质乡土树木的种植,科学合理配置乔 木、灌...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 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 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 合同中予以明示。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置绿地...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劳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单位和...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适宜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居民住宅 楼顶进行立体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种植,应当...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 市绿化...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生长 旺盛、...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规划调...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准予占用的,申请人应当 签订绿...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园绿地内严格控制商业、服务摊点。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时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树木正常生长的规律,定期、 对养护管理的树木组织修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护责任人应当...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同种类的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因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树木管护责任人同意,并...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 条等损害绿化...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市)、石龙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二)损坏古树... 第三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害植物疫情预警预报防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植物疫情监测预报,制定 绿化防... 第三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 第四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 第四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 第四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责令限 期改正或... 第四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 第四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 第四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 第四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理;构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按面积处以罚款的,不足一平 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 第四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