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劳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产权人利益或者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