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适宜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居民住宅
楼顶进行立体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符合建筑
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道路护栏、临街围栏、桥梁涵洞、建筑墙体等市政公用
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铺设植草地坪,
建设绿荫停车场。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
施开放式绿化。
楼顶进行立体绿化。
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符合建筑
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道路护栏、临街围栏、桥梁涵洞、建筑墙体等市政公用
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铺设植草地坪,
建设绿荫停车场。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
施开放式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