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等要求。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管线建设与绿化建设发生冲突时,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解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
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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