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生长
旺盛、花草整齐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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