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市)、石龙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批准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
息。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市)、石龙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批准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