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准予占用的,申请人应当
签订绿地恢复承诺书。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后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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