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园绿地内严格控制商业、服务摊点。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时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公园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
得遮挡城市绿化景观。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
得遮挡城市绿化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