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
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
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