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同种类的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补植或者委托补植,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者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
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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