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
条等损害绿化的;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的;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
施的;
(六)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
(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
(八)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
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九)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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