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
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三)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四)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
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
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三)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四)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
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