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害植物疫情预警预报防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植物疫情监测预报,制定
绿化防灾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绿化时不得采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对绿化植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
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督促、组织城市绿地管护责任人除治;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或者管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支持
和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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