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