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处以
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
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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