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