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