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城乡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城市绿化工作相关信息;并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管护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
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