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县(市)、石龙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档案,设置标牌,制定复壮保护措施,
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管护和社会宣传。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
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管护和社会宣传。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
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