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树木管护责任人同意,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经树木管护责任人同意后,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修剪的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扶正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砍伐树木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斜危及管线、交通设施、建筑
物、构筑物安全;
(二)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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