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规
划的,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
范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划的,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
范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