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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